关于鉴定的形式和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
有学者认为,鉴定(包括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笔者以为,不能认为鉴定全部都属科学实证活动,鉴定实际存在科学实证和逻辑推理两种形式。
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具有历史局限性,因而所有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还不能全部通过科学实验和实践揭示其发生发展规律,人类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还要借助逻辑推理。
所谓逻辑推理就是指运用已知正确的概念和判断为根据或理由,通过推理的形式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判断正确性的一种逻辑方法。
凭借逻辑推理可以从已知推未知,几何学就是从少数几条公理,通过逻辑推理得出一系列定理。逻辑推理是探索真理认识客观世界的重要辅助形式,在检验、鉴定活动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因为鉴定活动存在科学实证和逻辑推理两种形式,所以鉴定结论也就存在经过科学实证活动产生的必然结论和逻辑推理推导出的盖然结论。运用DNA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可以认为是科学实证活动,结果是必然性的肯定结论。
鉴定是靠鉴定人具体实施的,鉴定的对象虽然是客观的,但鉴定结论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因此鉴定结论存在主观性是难免的。
另外,鉴定的对象也存在变数,如检材是否充分可靠,也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基于以上认识可知,并非所有的鉴定结论都客观真实可靠。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将鉴定结论称之为“科学的法官”、“证据之王”都是片面的。衡量鉴定结论的价值标准不仅要注重客观真实性还应重视程序科学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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